勞務派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
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,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,在得到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后,使其在被派企業(yè)指揮監(jiān)督下提供勞動。勞務派遣的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,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,不建立勞動關系,而是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,但卻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勞動,形成“有關系沒勞動,有勞動沒關系”的特殊用工方式。近幾年來勞務派遣在我國迅速發(fā)展,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,由于缺乏有力的監(jiān)管,加上國家沒有成文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(guī)對其進行規(guī)范,實踐中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嚴重損害,勞務派遣也變成了用人單位規(guī)避用工風險的一個“利器”。
為了解決這些問題,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一些具體規(guī)定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,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,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,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的事項外,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、工作崗位等情況。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(三)勞動合同期限;(四)派遣期限;(五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(六)工作崗位;(七)用工單位;(八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(九)勞動報酬;(十)社會保險;(十一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(yè)危害防護;(十二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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